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44220 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已於 111 年 1 月 10 至 111 年 1 月 28 日完成貴校行動載具及充電車配送,並且於今(111)年 3 月 4 日前完成軟體安裝及初驗作業,合先敘明。 |
三、 | 國教署補助本縣偏遠地區學校行動載具,利用數位科技導入英語課程學習中,運用國教署建置之 Cool English 平台,提升本縣偏鄉學生自主學習英語文之能力。爰本府訂定旨揭實施計畫,請貴校切實執行。 |
四、 | 本案執行期程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請學校於執行期程結束後 1 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核章後寄(送)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執行本案有功之人員,依相關規定敘獎,以茲獎勵。 |
五、 | 執行成果報告 Word 檔,掛載於處務公告(公告編號 79678)可下載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