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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彭瑞春 - 教務 | 2017-04-26 | 點閱數: 745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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