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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劉家源 - 學輔 | 2023-07-18 | 點閱數: 66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7 月 11 日府教體字第 1120133656 號函辦理。
二、 兩岸體育交流目的,在於增進認識與瞭解,應在平等、尊嚴、互信與互利基礎上,透過實地交流,拓展視野,故應著重體育專業,並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交流活動,避免參加具統戰目的之活動,以維我方尊嚴。
三、 依「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第 7 點第 2 項規定,我方體育人士不得組隊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其指稱之「全國性」體育活動,例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等。
四、 此外,所謂「全國性」體育活動規範意旨,包括避免我方遭矮化為陸方「國內」體育人士或團體;爰依上開處理規範第 5 點第 2 項規定,亦應注意彼此對等稱謂,不得使用矮化我方政府用詞,如「大陸與臺灣省」、「臺灣地區與華南地區」、「蘇臺」、「京臺」、「浙臺棒球賽」、「閩臺體育交流研討會」等。
五、 又針對陸方所辦「海峽論壇」系列活動,我方政府業於 111 年 7 月 7 日對外說明立場,禁止中央機關人員參與,且不樂見地方政府與會,並呼籲民眾團體勿輕易參加,相關詳細政策說明請參閱網址(https://reurl.cc/M86ONK)。
六、 鑒於疫情趨緩,陸方近期辦理多項體育交流活動(如家庭帆船賽、集美龍舟賽等),積極邀請我方體育團體、各級學校等體育人士參與,考量陸方所辦交流活動,可能透過媒體操作,影響我方認同,爰與陸方進行體育專業交流活動時,應審慎為之,勿參加大型體育交流活動及賽事。
七、 綜上,請確實落實「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及「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等規定,加強向所屬單位宣導,我方體育人士赴陸參加體育活動前,應先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於文宣資料等)是否有特定政治目的、不利我國要求、安排及矮化文字內容等,以利健康有序交流,倘有學校以學校名義赴陸參加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應確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進行活動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