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07157 號函辦理。
二、
有關 112 年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之「識詐」策略精進作為,請各校利用各種犯罪預防宣導機會,參照政府法治教育資料(如法務部-「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 https://topics.moj.gov.tw/33020/ )向學生宣導擔任詐欺犯罪共犯之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