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113 年 12 月 6 日府警交字第 1130232561 號暨交通部 113 年 11 月 20 日交路字第 1135016573 號函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車輛如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將處以罰鍰。
1. 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作業規定,請參照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規定: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gsc.tab=0
2.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 1 )微電車須年滿 14 歲才能騎乘。
( 2 )配戴安全帽。
( 3 )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
( 4 )不得載人。
( 5 )車速不得超過 25 公里/小時。
( 6 )不可酒駕、毒駕。
( 7 )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
( 7 )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