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第 32 條規定:「(第 1 項)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第 2 項)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第 3 項)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第 4 項)依第 20 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 106 年度起已全面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等錄取人員,係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在輔導員之輔導下協助辦理或具名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