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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人事 | 2021-12-23 | 點閱數: 851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部法二字第 1105404525 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銓敘部本(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令及第 11053777382 號函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 茲依水利法第 12 條及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