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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不分類 | 2016-12-13 | 點閱數: 40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29046 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三、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
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六、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十、其他依本法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及第 18 條規定:「教師違反
第 17 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查教育部 105 年 1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54065 號函
釋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就 98 年 11 月 2
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尚無違背,惟立法者為使受規範者能更加得以預見,就實
務上累積案例情形,依行為態樣及情節輕重增列類型,並
將第 7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移列
為第 12 款(現為第 13 款),且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態樣
及其內涵,仍應以法律規定為妥,以達加強受規範者預見
之可能性,但師道體現之內涵不僅限於教育法令,各機關
權責所掌之各法令,亦有師道應體現之內涵,尚難逐一列
舉,爰修正條文文字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四、據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
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
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
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
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
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
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
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另按教師法第 18 條規定
教師違反第 17 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
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
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
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
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