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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人事 | 2021-06-30 | 點閱數: 867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11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4428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 3 歲前,如有少於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 30 日;少於 6 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 2 次為限。
(二)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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