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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人事 | 2020-10-22 | 點閱數: 361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9017 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 92 年 9 月 4 日台人(二)字第 0920130550 號函業已通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研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旨在協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轄學校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透過察覺、輔導、評議等階段及限期積極之處理,以避免延宕情事,發揮處理機制成效。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有關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與教師法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對不適任教師之核處權責,仍得因地制宜訂定更為妥適之作業流程,以資所轄學校遵循。是以,應行注意事項係建議指導性質,對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學校尚無拘束力,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仍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同條同項第 6 款規定,依第 2 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爰可自行於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說明不出席接受調查或未於規定期限提出陳述意見之效果。
四、 教師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應依上開規定配合調查及輔導。教師倘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範事由請假未到校,是否因此未能接受調查或輔導尚待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認定,爰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五、 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8 條第 3 項辦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