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6831 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 109 )年 1 月 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
(一) | 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二) | 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
(三) | 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 14 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
(四) | 無症狀但有「湖北省」旅遊史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關懷(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本年 1 月 25 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
(五) | 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 14 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
(六) | 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 14 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
(七) | 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得依請假規則以事、病、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八) | 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
三、 | 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1 項及第 5 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 |
四、 | 檢附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1 月 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 1 份供參。 |
五、 | 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
六、 | 各級學校教師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