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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不分類 | 2016-09-05 | 點閱數: 619

說明:
一、復貴府 105 年 5 月 20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99280 號函。
二、查 102 年 4 月 22 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
第 2 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
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次查銓敘部 87 年 7 月 31 日
87 台甄五字第 1651526 號函略以:「......二、茲以教授
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國從事進修
,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之考量,公務人員
得以配偶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
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
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
、研究。」,前開休假進修研究之規定,係指各校針對專
任教授休假進修研究之本意,自行訂定相關章則據以辦理
(參照本部 101 年 6 月 4 日臺人(二)字第 1010096633 號函及
86 年 1 月 24 日台( 88 )審字第 86009096 號函釋)。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依教授休假研究規定申請出國 1
年,以教授依據各校所訂相關章則,經核准後據以休假出
國從事進修、研究,俾持續充實新知,基於提昇教學品質
之考量,教育人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