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計畫
109 年 6 月 23 日府教特字第 1090120503 號函核定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1 條。
二、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
心障礙學生於最少限制的環境之下,融合於普通教育環境中,並享有適性教育
之權利,充分發揮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實施對象
就讀本縣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普通班,經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學(幼)生,或經
鑑輔會鑑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幼)生。
四、輔導區域
(一) 本縣巡迴輔導區域詳見附件一(責任區劃分一覽表),由各分區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依當學年度特教教師人力及服務學生數,分派特教巡迴輔
導教師提供巡迴輔導服務。
(二) 為提升早期療育成效,學前巡迴輔導區域由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學前特
教組依當學年度身心障礙幼生分布情形,規劃及分派學前特教巡迴輔
導教師提供巡迴輔導服務。
五、員額編制
國中每班 3 人,國小每班 2 人,學前每班 2 人;巡迴輔導班每班由教師 1
人兼任導師,另本府得視師生比例進行教師員額調整。
六、工作項目
(一) 協助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諮詢輔導。
(二) 協助疑似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評量工作。
(三) 運用團隊合作的方式,訂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落實資
料管理之檔案保存,若經人力調整或調整支援學校,應列入移交業務
項目。
(四) 執行身心障礙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行為輔導以及轉銜服務。
(五)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
教學輔導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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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 協助參與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相關研討會議或其他特殊教育工作。
七、交通補助費
(一) 巡迴輔導服務之交通補助費依據教育部交通費補助相關規定及因應本
縣地形狹長之現況訂定,每次補助標準以單趟補助計算。
(二) 其計算方式以編制學校至支援學校之距離遠近訂定巡迴輔導服務交通
補助費標準(如附件二)。
八、差勤與考核
(一) 每學期開學前 2 日為教師之教學準備日,教師應至支援學校進行課務
安排,且課表應報府備查。
(二) 教師應至少安排半日至支援學校服務;未安排課務之時間應返回編制
學校或駐點學校準備教學或進行行政聯繫相關事宜。
(三) 前往支援學校服務後,應填寫教學日誌,並請該校相關行政人員簽章
以為證明。
(四) 教師免兼編制或支援學校之行政、升旗、朝會及導護等工作。
(五) 教師請假或出差,應提前取得編制學校及支援學校同意,俾利補(調)
課事宜及差勤管理。
(六) 駐點教師之差勤由支援學校負責管理,並於學年度結束後,將相關資
料彙整送教師原編制學校。
(七) 其餘未盡事項依本府相關出差勤管理及考核規定辦理。
九、支援學校配合辦理事項
(一) 支援學校需提供相關考核表件(附件三),送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原編制
學校參考。
(二) 支援學校應指定校內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員(以下簡稱特教承辦人)
整合運用校內資源,並協助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排課及召開個別化教育
計畫會議等相關行政協調工作。
(三) 支援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列入移交業務項目並簽
收保管,由學校妥善保存,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 支援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提供行政聯繫、教師及家長諮
詢服務、專業團隊治療服務申請、考試評量服務與相關特殊教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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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如班級學習環境調整、教室位置調整等),並確保學生參與班級
或學校學習活動之權益。
(五) 為因應各校教科書不同,支援學校應協助提供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所需
教科書(含教師手冊),以利課程規劃及教材編擬。
(六) 學生請假時,支援學校應提前告知特教巡迴輔導教師。
(七) 協助提供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固定上課教室,含身心障礙學生課桌椅、
教師辦公桌椅、黑板或白板、放置教材及檔案資料之櫥櫃、電腦及印
表機等。
(八) 特教承辦人每週應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檢核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出
勤狀況。
(九) 督導特教巡迴輔導教育服務及工作品質,若有相關問題可向各分區特
教資源中心反應或尋求協助。
(十) 提供停車空間。
十、檢討與評鑑
(一) 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應定期參與各分區特教資源中心之特教巡迴輔導工
作會議,俾利本府了解特教巡迴輔導工作執行情形,並作為輔導之依
據。
(二) 為有效提升本縣特教巡迴輔導教師服務品質,本府每四年辦理特殊教
育評鑑,檢視特教巡迴輔導服務概況並據以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十一、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