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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教務 | 2019-06-12 | 點閱數: 396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5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800333141 號函辦理。(附原函 1 份)
二、 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 2 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 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 8,500 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