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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淑貞 - 不分類 | 2016-09-05 | 點閱數: 665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6 月 28 日中市教人字第 10500475
23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9 日臺教國署
人字第 1050088187 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
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之。......。」。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支給標準:以
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
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240 為
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 78 年 1 月 4 日台
78 人政肆字第 00049 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
(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
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經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3 日總處給字
第 1050048849 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
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
,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
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
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3 日函釋之意旨,
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